案例一:萬榮縣城鎮某珠寶店銷售侵犯北京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萬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城鎮某珠寶店在店內銷售疑似“冰墩墩”樣式的銀制飾品。執法人員于2022年2月23日到當事人店內檢查,發現了2件“冰墩墩”樣式的銀制飾品,依法對涉嫌商品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在西安游玩時在地攤上以298元的價格購買了2條銀質掛件飾品,在自己店里以432元打八折優惠銷售。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處以3000元罰款。
案例二:萬榮縣某金店銷售侵犯北京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萬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某金店在店內銷售疑似“冰墩墩”樣式的金制飾品。執法人員2022年2月23日到當事人店內檢查,發現了5件“冰墩墩”樣式的金制飾品。依據相關規定,對涉嫌商品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購進了五個“冰墩墩”樣式的金制飾品放置于店內柜臺銷售,標價599元,截至調查階段未銷售出去。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處以一萬元罰款。
案例三:新絳縣某某兒童裝店售賣未授權的有“冰墩墩”標識衣服侵犯北京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4月22日,新絳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某兒童裝店內銷售帶有“冰墩墩”標識的衛衣,此行為涉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之二款規定。經查,2022年4月20日,當事人在侯馬以每件70元批發2件帶有“冰墩墩”標識的衛衣,一件用于兒子穿,一件在店內以100元售賣,屬于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00元。
案例四:平陸縣劉某某甜心蛋糕屋未經授權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案
2022年2月21日,平陸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材料,平陸縣劉某某甜心蛋糕屋負責人的微信朋友圈違法發布有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的蛋糕視頻,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平陸縣劉某某甜心蛋糕屋進行了現場核查,現場查看負責人的微信朋友圈,發現其在2022年2月9日和10日兩天時間,發布有“冰墩墩”蛋糕成品展示的宣傳廣告。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
案例五:平陸縣城鎮某童車玩具城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案
2022年4月2日,平陸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材料,平陸縣城鎮某童車玩具城在銷售冬奧會吉祥物手辦且做工粗糙、無防偽標識。執法人員立即對該童車玩具城進行了現場檢查,在店鋪貨架上發現3個冬奧會吉祥物手辦。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購進4個冬奧會吉祥物手辦(進價為50元/個),在未經奧林匹克委員會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銷售冬奧會吉祥物手辦。經執法人員現場查看銷售臺賬,當事人于4月2日賣出1個冬奧會吉祥物手辦,產生違法所得80元。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涉案3個冬奧會吉祥物手辦及違法所得8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案例六:垣曲縣某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冰墩墩”“雪容融”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案
2022年3月8日,垣曲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購物廣場在“3.8女神節”促銷活動時發放印制有“冰墩墩”“雪容融”“冬奧會”圖案標志的紡織產品抱枕,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行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對當事人涉案物品實施扣押。經查,2022年3月3日,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商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特許授權證明文件的情況下,以9.2元/個的價格從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印制有“冰墩墩”“雪容融”“冬奧會”圖案標志的紡織產品抱枕200個,用于當事人舉行的三八婦女節節日促銷活動。截至案發,當事人發出編碼300個,已通過抽獎向顧客發出“冰墩墩”抱枕180個,剩余20個。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七:垣曲縣某燈飾店侵犯“冰墩墩”北京2022冬奧會和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案
2022年3月23日,垣曲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燈飾店內銷售的一款3D小夜燈,外形為“冰墩墩”造型,涉嫌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經查,2022年2月13日,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昵稱為“一美紅房子客服三王迪”的商家購進“冰墩墩”3D小夜燈10個,單價為每個28元,通過快遞收發貨,并于當天使用支付寶支付貨款280元,快遞費10元,總計支付290元予對方供貨商,而后以單價每個40元的銷售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經營場所內剩余1個“冰墩墩”3D小夜燈,銷售數量為9個;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無法提供出銷售記錄,銷售價格無法查證,故采納其陳述銷售價格為每個40元,據此計算違法經營額為400元。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處以罰款人民幣400元。
案例八:永濟市秦某涉嫌銷售未取得授權生產“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氣球案
2022年4月3日,永濟市市場監管局在永濟市韓陽街建堂飯店附近發現當事人用三輪車拉著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氣球在街上售賣。經查,現場清點共有23個冰墩墩形象的氣球和2個雪容融形象的氣球。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考慮到當事人所銷售的侵權商品數量極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案例九:河津市陳某未經許可繪“冰墩墩” 石頭畫用于銷售案
2022年2月22日, 河津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一商店銷售“冰墩墩”石頭畫。經查陳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創作“冰墩墩”石頭畫一塊委托某商店銷售,截至案發未售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
(來源:山西省運城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