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濟寧市兗州區某炒雞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油條案
2022年6月29日,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管局對濟寧市兗州區某炒雞店自制的油條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油條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店自制油條添加了復配膨松劑,使用時未使用精密天平稱量,憑感覺添加。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65元,違法所得為14元。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油條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7月27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油條是我國傳統的早餐食品,備受大眾喜愛。如果油條中鋁含量超標,長期使用會對消費者的身體產生危害。當事人自制的油條鋁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屬于典型的民生領域侵害群眾利益案件。通過查處當事人的行為,充分發揮了廣泛抽檢食品的效果,有力的維護了食品安全環境,打擊不合格食品,保障群眾的健康安全。
案例二 鄒城市某百貨商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3日,濟寧市市場監管局委托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對鄒城市某百貨商店采購的白砂糖(分裝)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蔗糖分、還原糖分項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白砂糖(分裝)50袋,售出10袋,剩余40袋,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09元,違法所得29元;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資質材料、進貨單據和食品出廠檢驗報告。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9.00元;3.沒收白砂糖40袋;4.罰款20000.00元。
蔗糖分是衡量食糖質量高低的重要指標,蔗糖分越高說明糖越純。還原糖分反映了食糖中還原糖的含量,會影響食糖的口感、外觀、風味等。為了保證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強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把食品采購關,同時規范儲存過程,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三 山東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推車案
2022年1月27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在東營邦尼維商貿有限公司對標簽標注生產廠家為山東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圖形商標牌輕便型兒童推車產品進行了抽樣。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危險夾縫、束縛系統的強度項目不符合GB14748-2006標準,依據《山東省童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微山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單位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單位上述檢驗不合格的兒童推車共計生產了160輛,全部銷售完畢。該單位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推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微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40.00元;2.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8000.00元。
童車的安全標準與兒童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兒童產品中任何質量問題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因此生產廠家要嚴把產品質量關,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微山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的執法監管中,將加強兒童相關的各類產品的檢查力度,守護兒童平安快樂美好的童年。
案例四 嘉祥縣某幼兒園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委托送檢學生服案
2022年6月2日,嘉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嘉祥縣某幼兒園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該單位無法提供發放的2022年夏季學生服委托檢驗的合格報告、2022年度夏季學生服檢查驗收記錄。經調查,該單位收到2022年度夏季學生服后,在未驗明并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未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公司進行檢驗的情況下,于2022年5月4日將該批學生服發放。該單位違反了《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并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焙偷谌睢皩W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敝幎?,嘉祥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00.00元。
學生服送檢事關學生服的質量安全和學生的身心健康,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通過對該單位嚴格處理,整頓規范了校服產品市場秩序,督促學校履行“雙送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毒校服”流入校園,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保護兒童和學生的健康成長。(來源:濟寧市場監管)